一、私闖民宅可不可以正當防衛?
可以,我國《刑法》第二十條對正當防衛作了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是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有不法侵害存在:——這意味著對于沒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即使從當事人的立場來看具有某種侵害性,也不允許當事人實行正當防衛。
(2)不法侵害并非僅限于犯罪行為——正當防衛要求的只是不法侵害存在,并沒有將起因條件局限于犯罪行為,不法侵害的外延要比犯罪寬泛得多,只要是不法侵害行為,并不要求它已經達到或將要達到犯罪程度,防衛人都可以依法對不法侵害人實行正當防衛。
(3)不法侵害必須是顯示存在的——即不法侵害須是客觀、真實地存在的,而不是行為人所臆想或推測出來的。
二、私闖民宅定罪標準是什么?
對于私闖民宅的行為,一般是認定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自然定罪標準也就是關于此罪的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經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毀損、污損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鬧事,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強行侵入并封閉他人住宅,致使他人無法居住的;
5、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嚴重后果的。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與非法搜查罪的界限是什么?
非法搜查罪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內涵不同。非法搜查罪是以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為目的,侵害的對象包括他人身體和住宅還有擁有權力的特定空間,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只是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為目的。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相同之處是,行為人違背了權利人的意愿,只是非法搜查罪所包含的內容要豐富得多,而非法侵入住宅罪則簡單得多,就是侵犯了權利人住宅的安寧權。非法侵入住宅罪既可由積極侵入的作為形式構成,也可以“拒不退出”的不作為的形式構成,無論“侵入”還是“拒不退出”均構成本罪。非法搜查罪則是指行為人未經同意或無法律授權,強行進行“搜查”的行為,不單指住宅。
另外本法所稱的住宅,并不要求他人在短時內合法占有,雖然未付房租的租房客在短時內是非法占有,但房東也不能為將不付房租的租房客趕走而入侵租房客居住空間,因為不付房租而賴著不走,一者屬于道德的范疇,二者屬于合同違約,法律沒有授權房東有強制的權力,否則也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但是,如果空置房屋被他人未經同意或無法律授權侵占,房屋主人則有權利將非法侵入者趕走,保護自己財產安全是人和動物的本能,"正當防衛"是法律的授權。
在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遇到一些不法侵害的話,完全是可以采取一定的防衛的手段,按照我們國家《刑法》當中的規定,如果說采取了一些合法的方式避免自身的權益受到傷害的侵害,就是屬于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正當防衛的情況,在正當防衛的幅度范圍之內,不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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