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后取保候審要多長時間時間?
檢察院批捕后取保候審需要12個月左右的時間。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二、檢察院取保候審的時間規定是什么?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對于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
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
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執行機關,并將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有保證人的,還應當通知保證人解除擔保義務。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于犯罪嫌疑人適用取保候審措施,最長時間是不能超過12個月的。當然了,如果因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需要繼續采取取保候審措施,那么也是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辦理繼續取保候審措施,并且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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