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多長時間傳喚一次,有啥規定
取保候審期間對傳訊次數沒有限制,應當做到隨傳隨到。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能夠依據案子狀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恪守以下一項或許多項規則: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晤或許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履行機關保存。
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未經同意不得脫離寓居的縣市。
至于公安機關的傳喚不會能有規律得,也不會讓摸到規則,也就沒有多長時間傳喚時間規定。
但只需自己遵紀守法,恪守有關規則,免除取保候審后保證金及時交還自己。
二、取保候審可以由誰申請
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對于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即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明文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
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這是一項授權性規定,也是一項排他性規定,這一規定即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人。
“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從事某種行為的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近親屬”則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犯罪嫌疑人及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有權向公安局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后三日內要作出回答,如果同意該申請,需辦理相關的手續,若不同意該申請,需要告知申請人拒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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