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審后下一步怎樣辦?
取保候審后下一步需要由取保人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另外司法機關仍然要進行調查取證,等偵查階段結束,具體要看檢察院起訴之后法院怎么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二、對違反取保候審期間紀律行為的處罰
1、違反取保候審期間紀律,情節較輕的
(1)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
(2)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
(3)將強制措施變更為監視居住。
2、違反取保候審期間紀律,情節嚴重的
(1)有以下情節之一的可以逮捕:A、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B、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傳訊不到案;C、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未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公安機關報告,造成嚴重后果;D、違反規定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人員會見或者通信、從事特定活動,嚴重妨礙訴訟程序正常進行。
(2)有以下情節之一的,應當逮捕:A、故意實施新的犯罪的;B、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C、實施毀滅、偽造證據,串供或者干擾證人作證,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D、對被害人、證人、舉報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的。
被取保人在取保候審期間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等待法院判決。在取保候審期滿了之后就是對該案件的偵查、受理和宣判。如果犯罪嫌疑人無罪的話,就當庭釋放;如果有罪的話就要根絕犯罪嫌疑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和被害人的損失判處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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