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保證人有哪些風險?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取保候審保證人不能履行保證人的責任,可能存在被判刑的風險。不同責任承擔的風險也會不同:
1.行政責任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
2.刑事責任根據案件事實,認為已經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逃匿的,如果保證人與該被告人串通,協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對保證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民事責任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同時也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保證人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應當以其保證前一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數額為限。
二、取保候審保證人有哪些義務?
在取保候審期間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是: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執行機關是指當地的公安機關。
三、取保候審對保證人有哪些要求?
取保候審保證人應滿足以下四點要求:
1、保證人必須與本案無牽連,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沒有任何利害關系。保證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證人。否則,因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機關調查的對象,就難以保證他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2、保證人應當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具體來講,保證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對被保證人有一定的影響力,其身體狀況使其有能力對被保證人的行為進行監督等等。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判斷,絕不能僅憑保證人本人的說法確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
3、保證人應當享有政治權利,其人身自由沒有受到限制。公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就不能充當取保候審的保證人。
4、保證人應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在被保證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穩定的經濟收入。
上述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司法機關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證人人選進行審查,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責令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采取提供保證金方式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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