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規定故意殺人怎樣判刑?
1、故意殺人可能會被判處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
②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③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4)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于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本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二、自殺案件中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1、自殺一般不會構成故意殺人罪。
,因此是不會負刑事責任的,但是對于他人要求自殺的行為提供幫助,且在自殺行為施行后未履行搶救義務,其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
2、致人自殺一般會構成故意殺人罪。
既由于行為人先前所實施的行為,而引起他人自殺結果的發生。對此,應區別三種情況分別處理:
(1)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是正當的或只是一般錯誤、一般違法行為,他人自殺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殺者本人的心胸過于狹窄,這時不存在犯罪問題;
(2)行為人先前實施了嚴重違法行為,結果致被害人自殺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殺的結果作為一個嚴重情節考慮,將先前嚴重違法行為上升為犯罪處理。如當眾辱罵他人,致其當即自殺的,可對辱罵者以侮辱罪論處;
(3)行為人先前實施某種犯罪行為,引起被害人自殺的,只要行為人對這種自殺結果沒有故意,應按其先前的犯罪行為定罪,而將自殺結果作為量刑時考慮的一個從重或選擇較重法定刑處罰的情節。
任何人都不得實施可能會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如果實施的故意侵權行為導致他人死亡,那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涉嫌犯了故意殺人罪。而一旦罪名成立,侵權行為人極有可能會被法院判處刑事處罰。若是可以證明是因為正當防衛才殺人,那么是不會構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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