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別的地方還會抓嗎?
一般不會,但取保候審期間在異地犯罪的可能會被逮捕。一般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
(一)故意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打擊報復、恐嚇滋擾被害人、證人、鑒定人、舉報人、控告人等的;
(五)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
(六)擅自改變聯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導致無法傳喚,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
(七)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八)違反規定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人員會見或者通信、從事特定活動,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違反有關規定的;
(九)依法應當決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二、取保候審期間需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三、應當解除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采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四、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五)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五、取保候審期間執行機關的職責有哪些?
(一)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的規定,及其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二)監督、考察被取保候審人遵守有關規定,及時掌握其活動、住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及變動情況;
(三)監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
(四)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應當及時制止、采取緊急措施,同時告知決定機關。
以上內容已經詳細解答取保候審別的地方還會抓嗎這個問題,取保候審不等于已經結案,正常情況下在取保候審期間是不可以隨意去別的地方的,除非經過了辦案機關的準許,有違法行為就有被重新逮捕的可能。如果對于該問題還有其他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為您提供專業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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