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犯和從犯一般區別是怎樣的
(1)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于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2)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3)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4)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5)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于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因;而從犯由于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二、對主犯和從犯如何處罰
1、關于主犯的處罰,我國《刑法》第26條作了明確規定,即對于除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其處罰方法是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關于從犯的處罰,我國《刑法》第27條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注意我國刑法采用了“應當”的說法,也即是說,只要是從犯,就必須作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判決。
3、如果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屬于主犯還是從犯呢?法律對其如何處罰呢?理論上其被稱為脅從犯。我國《刑法》第28條對這類罪犯規定應當按照其犯罪的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只有存在共同犯罪的,才需要區別主犯和從犯,所以主犯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中,對主犯要承擔全部犯罪行為的罪行。此外,如果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犯罪的,這種情況屬于《刑法》規定的脅從犯,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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