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受賄罪的無罪判例,筆者通過最高院指導案例、刑事審判參考案例、裁判文書網等網站,閱讀了受賄罪判例582篇,搜集了有效的、可供參考的受賄罪無罪判例6篇、受賄罪免予處罰案例6篇,通過對6篇無罪判例的閱讀分析,總結了6大無罪裁判要旨,具體如下:
一、本人與他人合伙承包經營,參與了具體的業務活動,且不違反公司內部的規章制度,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不構成受賄罪。
案例:劉某某被控受賄案(摘自《刑事審判參考》總第2集【15號】)
二、逢年過節收受下級單位發放的“慰問金”、“獎金”、“福利”等,但不具有為下級單位謀取利益的主觀故意及行為,屬于不正之風,應按一般的違紀處理,不構成受賄。
案例:姜某受賄案(摘自《刑事審判參考》第【218號】)
三、 國家工作人員以正常的優惠價格購買商品房不構成受賄罪。區分國家工作人員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房的合法行為與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犯罪行為,應當從是否符合受賄罪權錢交易的本質以及“優惠價格”是否“事先設定”和“不針對特定人”來區別。
案例: 胡某某受賄案(摘自《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7集【975號】)
四、本人與他人合伙出資并參與經營公司,證明本人未全額出資的證據不足,未能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不宜認定本人未全額出資,本人獲得公司分紅及轉讓金的行為不宜認定為受賄罪。
案例:余某某、盧某某、林某某等受賄案(摘自(2023)閩刑終字第279號刑事判決書)
五、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后收受他人錢款4000元,屬受賄行為,但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
案例: 許某貪污、受賄案(摘自(2011)豫法刑再字第8號刑事判決書)
六、行為人雖然對收受部分財物,但其是在拒收現金后,經請示領導,為避免矛盾、緩和關系才收取,收取行為事出有因,其行為情節輕微,危害不大,可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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