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當中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e5a48de588b6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436323830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的會見,是需要經過偵查機關的許可的。偵查終結之后的會見不受任何限制。
律師會見應當向看守所出示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介紹信》、家屬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及律師自己的執業證。
另外,律師會見不受監聽。
律師可以在會見過程當中向當事人了解以下內容: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狀況,比如說姓名,年齡這些之類的東西;
2、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犯罪案件;
3、如果承認有罪,陳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
4、如果認為自己無罪,陳述無罪的辯解;
5、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段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其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辦案規范》規定:
第二十六條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持以下手續:
(一)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專用證明;
(二)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
(三)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征詢其對所聘請律師的意見。如表示同意讓其在聘請律師的《授權委托書》上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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