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執行機關具體是怎樣的
無論是公安機關還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都由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包括戶籍地、經常居住地和暫住地)的派出所執行。根據《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6條,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取保候審一般應當在戶籍所在地執行,但已形成經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經常居住地執行。此外,對于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戶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無經常居住地,但在暫住地有固定住處的,或者被取保候審人系外國人、無國籍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的,或者被取保候審人戶籍所在地無法查清且無經常居住地的,可以在其暫住地執行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取保候審一般應當在戶籍所在地執行,但已形成經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經常居住地執行。
被取保候審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其暫住地執行取保候審:
(一)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戶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無經常居住地,但在暫住地有固定住處的;
(二)被取保候審人系外國人、無國籍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的;
(三)被取保候審人戶籍所在地無法查清且無經常居住地的。
二、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變更如何處理
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變更的,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及時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由其重新確定被取保候審人變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執行;變更后的居住地在異地的,決定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該地公安機關,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原執行機關應當與變更后的執行機關進行工作交接;
如果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變更后的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并通知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有不少人認為當事人都取保候審了,說明犯罪情節輕微或不構成犯罪,等取保期限屆滿,辦案機關就會自動撤案,強制措施也就自然解除了。實際上并非如此。在得到相關機關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相關書面通知或明確答復之前,取保候審都不是“免責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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