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怎樣可以取保候審?
1、法律規定在符合刑法當中所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的情況之下就可以取保候審。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檢法三家都可以做出取保候審的決定,所以理論上,案件在哪家手上,就可以向哪家申請取保候審。
但一般情況下偵查階段逮捕之前取保候審的可能性最大,案件被檢察院批準逮捕之后,再想辦理取保候審成功率就非常低了。
2、第一、人被拘留送進看守所,第一時間就可以申請取保;
第二是在刑事拘留向逮捕轉化時:
(1)是申請公安不移送批準逮捕時;
(2)是申請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時;可申請取保。
第三、審查起訴階段可申請取保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將刑事拘留的嫌疑人送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點可能是拘留的第三天、第七天或者第三十天,一般三十天申請批捕的比較多一些。如果公安機關認為犯罪證據不夠充分,或者犯罪情節比較輕微,結合嫌疑人或者辯護人的辯解,認為沒有必要逮捕的,可以不送檢察院批捕,直接決定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案由誰提出?
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提出。如果公安機關決定移送檢察院申請批捕,檢察院有七天時間決定是否逮捕,這七天的時間需要向檢察院申請不予批捕,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標準遠高于刑事拘留的標準,如果有充分的理由,檢察院會決定不批準逮捕,也可以取保候審。
這就是刑事辯護“黃金37天”一說的由來。
逮捕的變更。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羈押的必要性,經審查認為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應當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取保。其中辯護人申請取保候審效果會更好一些。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近親屬都是可以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的。但是前提必須是符合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所規定的取保候審的條件,比如說有嚴重的疾病,生活不能夠自理的,此時將由相關辦案的機關對此作出最終能否同意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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