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的程序是什么?
1、被羈押或者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提交申請取保候審書。
2、相關部門應三日內作出決定。
3、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立即變更強制措施。
4、不批準取保候審的,應說明不批準的理由。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較輕,沒有必要逮捕,對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為厲害,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較重,如果在采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可以采用取保候審。
三、取保候審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提出申請,經過司法機關批準后由犯罪嫌疑人所在的社區來執行,在考驗期內犯罪嫌疑人不可以毀滅證據,或者與他人竄供,并且要繼續配合司法部門的偵查工作,司法部門傳喚犯罪嫌疑人,要隨傳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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