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之后還會拘留嗎?
被取保候審之后不一定會被拘留,具體是否會被拘留,需要結合以下的規定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審到期后案子一年必須結案嗎?
1、取保候審到期后案子并不是一年必須結案。
取保候審期限到期后一年內案子是否結案,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定。取保候審屬于強制措施,與案件是否了結并無關系。
2、結案的條件:
(1)案件事實清楚;
(2)證據確實充分;
(3)案件定性準確;
(4)法律手續完備
3、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是:
(1)犯罪事實和情節清楚;
(2)證據確實、充分;
(3)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4)各種法律手續完備。
4、移送審查不起訴的條件是:
(1)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5、撤銷案件的條件是:
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偵查終結,撤銷案件: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規定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6、結案時間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只有滿足一定的條件之后,被拘留、或者是被逮捕的犯罪分子,才可以被取保候審。向比較與拘留、逮捕來說,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享有更多的人身自由。若是在取保期間,實施了違法行為,是有可能會再次被逮捕、或者是被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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