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緩刑的幾率大嗎?
取保候審和判決是沒有直接關系的,判緩刑是要看自己的犯罪情節,只果輕的話,那么判緩刑的幾率就特別大;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責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
判緩刑是要看自己犯罪的情況與取保候審是沒有關系的;但只要判了取保候審對于日后判緩刑也是有很大幫助的;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期間,公檢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而緩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后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但最終判決結果,由人民法院審理確定。
取保候審與判決結果沒有直接關系。從司法實踐來看,只有罪輕的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爭取緩刑的機會就大一點,但不是必然,幾率多少是不好說的。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責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關于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緩刑屬于刑事處罰的一種方式,而取保候審則屬于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的一種,兩者之間并沒有任何必要的聯系,如果是被取保候審,但是行為人不符合被宣告緩刑的條件的,那么人民法院在對行為人作出有罪判決的時候,也不能對其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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