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四條根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條文是:“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是關于盜竊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盜竊”,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犯罪主體。構成盜竊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2)行為人實施了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秘密竊取,是指采用不易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發現的方法,將公私財物占為己有的行為。如溜門撬鎖、挖洞跳墻、潛入他人室內、掏兜割包、利用網絡技術竊取等。秘密竊取是盜竊罪的重要特征,也是區別其他侵犯財產罪的主要標志。(3)盜竊的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數額較大,是盜竊行為構成犯罪的基本要件。如果盜竊的財物數額較小,一般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不需要動用刑罰。但對于一些特定的盜竊行為,只要實施了該盜竊行為,即使達不到數額較大的條件,因該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性,本條也規定其構成犯罪。這些行為包括:(1)多次盜竊。盜竊犯罪具有常習性,且犯罪分子又具有一定的反偵查能力,一經抓獲,往往只能認定現場查獲的數額,而對其以往數額的交代也難以查證。將多次盜竊規定為犯罪正是針對盜竊犯罪的這一特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2)入戶盜竊。入戶盜竊不僅侵犯了公民的財產,還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并對公民的人身安全形成嚴重威脅,應當予以嚴厲打擊。這里所說的“戶”,是指公民日常生活的住所,包括用于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生活的漁船等,不包括辦公場所。根據上述關于辦理盜竊案件的解釋,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3)攜帶兇器盜竊。行為人攜帶兇器盜竊,往往有恃無恐,一旦被發現或者被抓捕時,則使用兇器進行反抗。這種行為以暴力為后盾,不僅侵犯他人的財產,而且對他人的人身形成嚴重威脅,應當予以刑事處罰。“兇器”是指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可用于實施暴力的器具。根據上述關于辦理盜竊案件的解釋,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需要明確的是,本條規定的構成盜竊罪的“攜帶兇器盜竊”,是指行為人攜帶兇器進行盜竊而未使用的情況,如果行為人在攜帶兇器盜竊時,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兇器施暴或者威脅的,根據本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4)扒竊。“扒竊”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扒竊行為往往采取掏兜、割包等手法,嚴重侵犯公民財產和人身安全,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且技術性強,多為屢抓屢放的慣犯,應當予以嚴厲打擊。刑法修正案(八)將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和扒竊增加規定為犯罪,體現了刑法對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切實關注和嚴格保護,為打擊盜竊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本條對盜竊罪量刑檔次的劃分采取了數額加情節的標準。根據本條規定,對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關于盜竊數額的具體認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上述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關于“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具體認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數額達到“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2)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3)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4)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5)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6)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對一些情節輕微的情形作了規定。根據該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2)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諒解的;(4)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對于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辦理盜竊案件,應當注意區分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1)偷開他人機動車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①偷開機動車,導致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②為盜竊其他財物,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被盜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③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以盜竊罪和其他犯罪數罪并罰;將車輛送回未造成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從重處罰。(2)盜竊公私財物并造成財物損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①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②實施盜竊犯罪后,為掩蓋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毀壞其他財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犯罪數罪并罰;③盜竊行為未構成犯罪,但損毀財物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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