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條件最新規(guī)定人保保證人條件是怎樣的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監(jiān)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
2、發(fā)現(xiàn)被保證人可能發(fā)生或者已經發(fā)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什么叫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特點
與國外的保釋制度相比,中國的取保候審制度有其自身的特點。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取保候審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擔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偵查和審判,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這種強制措施既可以不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顧家庭或者從事原來的工作和勞動,為社會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們感到國家和社會對他們的關懷,還可以減少國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費用等項開支,從而減輕羈押場所的工作壓力。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如果嫌疑人違反了取保候審期間的相關規(guī)定,不單單嫌疑人可能會被重新逮捕,如果嫌疑人造成嚴重后果的,保證人也會受到牽連,知情不報的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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