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定罪免訴算犯罪記錄嗎?
1、檢察院定罪免訴算犯罪記錄。被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決定的當事人是否會有案底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沒有違法犯罪事實而被決定不起訴的,則不會有案底。
(2)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因沒有違法犯罪事實而被決定不起訴,而且因犯罪情節輕微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訴的,仍會有本應的案底記載。
2、以下幾種情形可以適用這種不起訴:
(1)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過當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現(《刑法》第67條、第68條),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訴決定,在確認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還必須在犯罪情節輕微的前提條件下才能考慮適用不起訴。即人民檢察院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犯罪目的和動機、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現以及一貫表現等進行綜合考慮,只有在確實認為不起訴比起訴更為有利時,才能做出不起訴決定。
二、刑事案件相對不起訴應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1、刑事案件相對不起訴應滿足的條件包括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等。
(1)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依照《刑法》規定已經構成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
從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手段、對象、危害后果、動機、目的等情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齡、一貫表現等綜合考慮,認為犯罪情節輕微。
(3)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2、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后對案件扣押的財物的處理: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會涉及到扣押與犯罪有關的財物的問題。這些財物,主要是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中自行偵查所扣押或凍結的,有的是檢察院在辦理由自己管轄的案件的偵查過程中所扣押或凍結的財物,也有的是公安機關扣押后在移送案件時作為證據同時移送檢察院的。對這些財物,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查核,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如果人民檢察院在對案件審查后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
(2)對解除扣押的財物,包括現金、貨物、物品、有關文件、郵件、電報等,應當及時退還所有人;對于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如果是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由人民法院根據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或者返還所有人,對其他情況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通知被不起訴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對該存款、匯款予以解凍,由金融機構依法退還所有人。
三、刑事案件不起訴后派出所能查到記錄嗎?
1、刑事案件不起訴后派出所一般不能查到記錄。
一般的記錄可能會因為間隔時間太久不能查詢,犯罪記錄在不起訴的情形下因為不存在也不能查詢。
2、派出所的工作人員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查詢到記錄信息的。
公安數據信息可以查詢到的信息包括:簡單的戶籍信息資料,比如家庭住址、成員、年齡等是基礎性信息,圍繞這些基礎性信息還延伸鏈接了很多個人行為記錄,比如違反犯罪記錄、治安處罰記錄、交通違法記錄、吸毒賭博記錄、逃逸肇事記錄、刑滿釋放記錄、住店投宿記錄、出入境記錄等,只要涉及到個人治安、維穩、違反犯罪等方面的記錄,只有想不到,沒有不知道,在公安大數據庫中都可以查到。
對于刑事公訴案件,若是需要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需要檢察院依法審查后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檢察院審查后,若是認定特定的罪名成立,且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那么就會起訴。當然也存在檢察院定罪免訴的情形,對于此種情形,也是會留下案底的。如果還存在檢察院定罪免訴算犯罪記錄嗎其他相關的疑問,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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