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淮安,發生一起造成4人死亡的重大刑事案件。據悉,死者是一對張姓夫婦及其女兒張某、17歲的外孫女,而兇手則是張某的二婚丈夫。目前,警方證實了此事@娟姐看法:江蘇金湖一男子疑因婚姻矛盾殺一家四口,4名被害人均已死亡,兇手作案后逃往外省,但已被警方抓獲歸案,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據知情人士透露,張某與二婚丈夫在鬧離婚,過程中,二婚丈夫因張某私自處理房子的裝修款,其向張某索要未果后起了殺心,并殘忍地將自己的63歲岳父、65歲的岳母、41歲的二婚妻子及其17歲的女兒殺害。
目前,尚未證實張某17歲的女兒是否與前夫所生。據當地居民稱,兇手原系當地交警部門的一名輔警,但此情況是否屬實,還未得到證實。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1、即便張某私自處理房子的裝修款有過錯,那其女兒、父母又有什么過錯呢?何至于痛殺下手,將被害人一家人滅門?用喪心病狂來形容兇手都不為過!
2、從法律上講,確實有司法解釋規定,因不能正確對待婚姻家庭關系而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但這一規定是有前提條件的,即當行為人濫殺無辜時,就不適用這一條規定。
具體到本案中,與兇手發生矛盾的是其二婚妻子,其岳父岳母、二婚妻子的女兒何錯之有,因此兇手的罪行不會因此而被從輕處罰。
3、刑法明確規定,生命是公民行使所有權力的基礎,對于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只要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至少處10年以上,最高就可判處死刑。
具體到本案中,兇手一次就殺害4人并造成4名被害人當場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沒有任何異議。且其行為評價為作案手段殘忍、影響極其惡劣,亦是沒有異議的。
刑法48條規定,對于罪行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并造成嚴重后果及社會惡劣影響的故意殺人行為,對行為人應當絕不姑息,堅決適用死刑。
換而言之,由于兇手的罪行符合應當予以嚴懲的法定情形,因此其行為是很難有可從輕處罰機會的。
4、刑事訴訟法第99條同時還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人或其家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具體而言,從民法上講,故意殺人罪是侵犯被害人生命健康權的民事侵權行為,因此被害人的家屬有權在檢察院提起刑事訴訟時,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追究行為人民事侵權責任的訴求。
也就是說,無論兇手受到什么刑事處罰,其都有義務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
最后,希望各位網友務必要引以為戒!即無論遇到任何糾紛都切勿沖動,一定要冷靜處理,否則不僅解決不了任何問題,反而會造成更加嚴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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