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預備行為實行化的規定是什么?
犯罪預備行為,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或者制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行為可以分為兩大類:
1、為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為。所謂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進行犯罪活動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準備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尋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適合犯罪的需要。
2、其他為實施犯罪制造條件的行為。為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也是一種為實施犯罪制造條件的行為,但是《刑法》將這一常見的行為方式單獨列舉予以明示。
成立犯罪預備的條件是:行為人在主觀上要有犯罪的目的,在客觀上實施了為達到犯罪目的而準備相關工具、為犯罪制造條件等犯罪的預備性行為。刑法上規定,如果行為人只是犯罪預備而未著手實施之后的正式犯罪行為,則對于該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在量刑上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二、對于犯罪預備可以怎么處罰?
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形態是犯罪的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一種停止形態。律師需要在這里強調的是,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具體的犯罪構成。這也同樣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中的法理根據。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情況,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
在認定犯罪預備時,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也需要區別開來。在實施犯罪活動以前,犯人把自己的相關意圖通過口頭或書面的形式流露。律師在這里強調,犯意表示雖然在客觀上也表現為一定的行為,但僅僅是其犯罪意圖的表露。犯意表示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實際危害,也不具有對社會的現實危害性,因此法律上沒有相關規定處罰犯意表示。
行為人已經為實施犯罪活動做準備,制造有利的犯罪條件,但未實施犯罪行為的屬于犯罪預備,在實施犯罪活動過程中,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犯罪行為終止的,也構成犯罪預備,此時可以參照既遂犯罪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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