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相對方構成要件是什么?
相對方構成要件就是主體要件,需要是單位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除此之外,其他普通法人組織不能成為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犯罪主體。金融機構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的話,罰金由單位承擔。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本罪的對象是貸款。所謂貸款,是指貸款人 (我國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貸款幣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非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是出于過失的心理態度,這種過失一般是過于自信的過失。
違法發放貸款罪指的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并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刑事責任是什么?
1、自然人犯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構成要件由四個部分組成,本罪的犯罪主體需要是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是行為人主觀故意的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表現為存在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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