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會道門致人重傷罪既遂最新量刑標準是怎么樣的?
組織會道門致人重傷罪既遂最新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利用會道門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幼女、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二、組織會道門致人重傷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會道門組織不受《憲法》、法律保護的,組織和利用會道門組織蒙騙他人,造成他人死亡,嚴重破壞穩定和諧的社會關系,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秩序。本罪的成立必須以致他人死亡結果的存在為必要條件,但本罪侵犯的客體并不是他人的生命權利。這是因為,行為人實施組織和利用會道門組織蒙騙他人,其并不追求死亡結果的發生。如單純地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不以本罪論,正是由于行為人運用了組織和利用會道門組織,其行為直接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而非他人的生命權利。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和利用會道門組織散布邪說,蒙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年滿l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踐中,多是會道門的道首、頭目,以及神漢、巫婆等。會道門組織中的一般分子也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具行明顯的職業化特征,也就是說行為人從事迷信活動或組織和利用會道門組織具有長期性、固定性的特點。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行為人蒙騙他人是故意的,即其希望或放任被蒙騙的對象產生錯誤的認識,而對造成的死亡后果是過失的,本罪中,行為人對死亡后果的發生是懷著過失的心理。
(1)行為人對其他人死亡的后果的出現不是積極追求的,這和教唆使他人產生殺害其他人或引起他人自殺的意圖不同,否則不應以本罪論處;
(2)行為人對其他人的死亡與否也不存在放任,因為他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被蒙騙是明知,但可能引起他人死亡與否則是不明知的。
(3)有時行為人對他人死亡的結果是沒有預見的。
宗教信仰是每個人都享有的自由,有些人就利用了宗教的幌子組建了會道門這類的違法組織。法律禁止這類組織的存在,主要是由于加入此類組織后,個人的人生價值觀等會發生變化,極有可能會做出自殺等的行為,加入組織后,還有可能會誘使他人加入該組織,這樣就會形成一個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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