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死亡罪量刑標準是怎么樣的
《刑法》中沒有非法拘禁死亡罪只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
(二)、客觀要件
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這里的“他人”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錯誤或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
(三)、主體要件
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從實際發生的案件來看,多為掌握一定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基層農村干部。另外,這類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員較多。有的是經干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有的是經上級領導同意或默許的;有的是直接策劃、指揮者,有的是動手捆綁、奉命看守者。
(四)、主觀要件
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聚眾”,一般是指聚集二人以上。
三、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區別有哪些
1、主觀目的:
綁架罪必須要求具備勒索財物或者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而非法拘禁罪并不要求具備非法目的;
2、侵犯的客體不同:
綁架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而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非法拘禁死亡罪在《刑法》中是不存在的,如果因非法拘禁而導致他人死亡的,那么是可以直接按非法拘禁罪來進行判決,輕者會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重者是可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來進行處罰的,如果犯罪者是屬于國家的工作人員就會從重處罰。如果您遇到了相關的法律問題,希望得到律師的幫助,可以通過下方“立即咨詢”按鈕與律師在線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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