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前言】
被害人在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無論從法律規定還是司法實踐中,參與度和存在感較低。對于案件處理不當能否以及如何提出異議,缺乏法律規定和操作路徑。實踐中,對于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害人,除嫌疑人被告人主動提出刑事和解或尋求刑事諒解給予一定經濟補償外,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成為被害人行使權利的主要路徑。
本文選取部分案例,從中摘取了人民法院在處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裁判規則,以期對相關案件的辦理有所裨益。
【法律依據】
一、《刑事訴訟法》第101條1款
二、《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38條
三、《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55條
四、《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22條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體】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一般為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近親屬、受害單位;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為人民檢察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一般為刑事案件被告人、其他侵害人,二者的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遺產繼承人,承擔責任的雇主等;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項目】
造成人身損害的,一般可就醫療費、二次手術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病案復印費、功能訓練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維護費、喪葬費等等。
對于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如何舉證】
一、醫療費、交通費、鑒定費、病案復印費等,一般需要實際票據支持;
二、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一般可通過司法鑒定的方式,對誤工期限、護理期限、護理人數、營養期限等進行明確,另外還需要原告人及護理人的工作收入相關證明,以便法院在裁判時有據可依;無法提供工作收入證明時,可請求按照年度相關統計數據計算費用。
三、殘疾輔助器具費用,以實際票據為準,或以鑒定機構意見作為證據。
【相關案例及裁判規則】
一、被害人的一般過錯行為,不應評價為刑法意義上的過錯。
(一)(2023)魯0181刑初671號苑某故意傷害案
裁判觀點:本案認為,刑法意義上的過錯,是指被害人故意實施較為嚴重的違背社會倫理,或違反法律的行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或正當利益,引起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或激化了加害行為的危害程度。
雖然李某采取斷電方式討要勞務費行為不當,但并未嚴重侵害苑某合法權益,完全可制止,不足以導致苑某犯罪行為的發生,故該行為不能評價為刑法意義上的過錯。
(二)(2023)魯0181刑初107號牛某故意傷害案
裁判觀點:本院認為,被害人向被告人扔礦泉水瓶,但并不能評價為道義上或法律上可以譴責的過錯,并未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對引發故意傷害行為不具有直接或間接的作用,因此不予認定被害方存在過錯。但被害人的行為對被告人犯罪行為存在一定的誘發因素,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二、被害人具有過錯的,與被告人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2023)魯0181刑初477號李某故意傷害案
裁判觀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本案中具有過錯,由其承擔民事賠償30%責任,由被告人承擔70%責任。
三、被告人對各項費用無異議的,法院予以支持。
(2023)魯0181刑初558號楊某故意傷害案
裁判觀點:被告人與附民原告人對醫療費等各項費用不存在爭執,本院予以支持。
四、支持住院期間及出院后三個月休養期間的誤工費損失。
(2023)魯0181刑初346號喬某故意傷害案
裁判觀點:附民原告人請求賠償住院期間及出院后三個月休養期間的誤工費損失,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五、參照司法鑒定意見中的誤工期限、護理期限、護理人數、營養期限,以年度行業平均工資統計數據計算賠償數額。
(一)(2023)魯0181刑初704號車某故意傷害案
裁判觀點:附民原告人住院治療,經山東銀豐司法鑒定所鑒定,誤工期限180天,傷后護理期限120條,住院期間2人護理,其余時間1人護理,傷后營養期限90天,按照2023年山東省國有經濟同行業年平均工資中批發零售業標準計算,誤工損失為63413元/年÷365日*180天=31271元。
(二)(2023)魯0181刑初97號李某故意傷害案
裁判觀點:關于附民原告人主張的營養費、護理費,因未提供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出具的需加強營養或護理的醫學證明或鑒定意見,不予支持。
六、附民原告人因受傷導致的經營、轉讓及房租損失,不屬于犯罪行為導致的直接物質損失,不予支持。
七、參照司法鑒定意見,法院確認出院后護理費、假肢費、假肢更換及維護費、功能訓練費及功能訓練期限。
(2023)魯0181民初7255號張某侵權責任糾紛案
八、另行民事起訴,法院支持傷殘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
(2023)魯0181民初4170號劉某健康權糾紛案
裁判觀點:侵權責任法78條規定了二人以上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關于傷殘賠償金,予以支持。關于精神撫慰金,劉某被打致殘必然產生精神上的痛苦,訴求賠償,應予支持。
支持傷殘賠償金的案例,還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報案例,屬于司法實踐中較少的裁判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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