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是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一種民事糾紛類型。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經過交警部門認定,對方負事故全責的話,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你可以要求對方賠償你以下損失:
1、人身傷亡損失。所謂人身傷亡損失,指的是因為交通事故造成你身體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損害,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治療和康復支付的費用,以及因為誤工而減少的收入。如果造成你身體殘疾的,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你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2、財產損失,指的是你因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機動車損失和其他財產權益損失,主要包括:
(1)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2)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3)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4)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我們注意到,在司法實踐中,有一些被侵權人會向侵權人主張賠償因為車輛受損而折舊的損失。但是對于這種所謂的折舊損失,在司法實踐中,是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因為該等損失一來難以被證明,二來侵權人已經對車輛維修費用進行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已經得到彌補。被侵權人再主張所謂的折舊損失,在法律上沒有依據。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你向對方主張上述損失賠償時,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損失是實際發生的,否則,你的損害賠償主張也難以得到法院支持。作為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如果你無法提供證據證明你所主張的損失實際發生,那么將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你的訴訟請求將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因此,你必須注意保存好醫療費、交通費、維修費等費用票據,還要準備好勞動合同、工資收入證明等能夠證明誤工損失的證據,以便在對方不同意賠償時,能夠據此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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