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累犯?依據《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們所說的累犯在法律上主要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其中,一般累犯主要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罪,并且又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就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也就說構成一般累犯必須要符合四個條件:第一,犯罪分子前后所犯的罪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第二,犯罪分子前后所犯的罪都是故意犯罪;第三,犯罪分子在前罪實施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新罪;第四,犯罪分子在犯前罪時已經滿18周歲。
而我們所說的特別累犯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也就是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中任意一個罪名的,都屬于累犯。和一般累犯一樣,符合特別累犯情況的,在刑罰上應當從重處罰。
比如,李四是光頭村的黑社會老大,被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刑八年,他出獄后,等候多年的小弟將他接回村里,讓李四帶他們重振昔日雄風。李四心里當古惑仔的號角這時又吹響了,就又帶著昔日的兄弟為非作歹,稱霸光頭村。不久,李四又被抓了回去,李四就屬于特別累犯。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