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犯罪構成界定標準是如何的?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單位與自然人。單位指能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自然人指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
(二)違法發放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即對“重大損失”的后果是沒有認識的,或者是認為“重大損失”是可以避免的。但行為人一般對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有一定認識,比如發放假名、冒名貸款,發放跨地區貸款。
(三)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機構貸款管理秩序。金融活動是社會經濟中重要的一個環節,關系著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而貸款業務又是我國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重要業務之一。不合理的貸款投放就會造成資源的浪費,如將貸款投放到一些產能過剩的行業,就會導致資源錯配,國民經濟得不到健康發展,可見維護貸款管理秩序的重要性。同時信貸資金管理不善,也侵犯了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
(四)違法發放貸款的客觀方面
行為的違法性,具體有兩種表現形式:
(1)違法向關系人之外的人發放貸款。首先表現為不作為。
(2)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判刑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由此可見,違法發放貸款罪屬于過失犯罪,在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情況下,對相關責任人會判處5年左右有期徒刑,判刑的標準是根據違法發放貸款給金融機構造成的損失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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