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濃厚的學習氛圍,提升學習效果,推動學習型機關創建,提高檢察隊伍專業化,合陽縣檢察院開展的“一月一罪名”學習活動,由張東副檢察長作“盜竊罪解讀”拉開帷幕。
說起盜竊,大家都不陌生,下意識想到的就是偷偷摸摸拿走他人的財物,那么盜竊他人毒品、違禁品的;“江湖騙子”以“施法驅邪”為由,在你不知不覺的情況下偷梁換柱取走財物的……這些也算盜竊嗎?構成盜竊罪嗎?學習完這堂“盜竊罪解讀”課,就了解了。
課堂解讀
課堂上運用幻燈片的形式,采取案例解讀,從盜竊罪的法條規定、構成要件、入罪標準、想象競合、法條競合及犯盜竊罪需承擔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展開講解,讓參加學習的干警對“盜竊罪”相關內容有一個全面直觀的了解。特別是對盜竊犯罪中持兇器盜竊、扒竊及一些特殊規定結合相關案例進行詳細講解:如盜竊他人通過搶劫、盜竊、詐騙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財物,盜竊他人持有的毒品、違禁品等;家庭成員勾結外人盜竊自己家或近親屬的財物;實施騙術,轉移注意力取走財物,也就是常見的“掉包計”,這些行為均以盜竊罪論處……
通過以案釋法的學習,干警們紛紛表示,此次罪名講解學習內容全面、講解透徹,對深化理解提升案件質量及辦案能力有很大的幫助。
合檢君普法
盜竊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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