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的種類: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屬于主刑的刑種只能獨立適用。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附加刑的各個刑種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作為主刑的附加刑適用。另外,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主刑的刑種:
(1)管制
指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管束和群眾監督下進行改造的一種刑罰。《刑法》規定,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
(2)拘役
指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執行并實行勞動改造的一種刑罰。主要適用于罪行較輕,需要短期關押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過1年。
(3)有期徒刑
指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強制其進行勞動并接受教育改造和矯正的一種刑罰。有期徒刑的刑期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的刑期可以超過15年,但最高不能超過20年。
(4)無期徒刑
指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強制其參加勞動并接受教育改造的一種刑罰。適用于罪行嚴重,但又沒有必要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
(5)死刑
指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種刑罰。它是我國最嚴厲的一種刑罰。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附加刑的刑種:
(1)罰金
強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單位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一種刑罰。
(2)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一種刑罰。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沒收財產
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一種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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