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人有什么法定義務
(1)必須遵守的規定
①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②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24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③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⑤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2)公檢法機關可責令遵守的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①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②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③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④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二、違反取保候審規定有什么后果?
如果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首先沒收保證金,然后根據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對于違法情節較輕,不需逮捕,允許再次取保候審的,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或者提出保證人;對于違反規定情節嚴重,不允許再取保候審的,應當采取監視居住或者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將保證金退還本人。
被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意味著以后就不再負刑事責任,也不意味著獲得真正意義上的自由,還是要履行、遵守相應的義務。當然取保候審后也并不影響其正常的生活、工作。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被取保候審人仍然是要遵守相關規定,履行相應義務。如果違反,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機會取保候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要符合規定的條件,經過申請批準后,才有可能獲得取保候審。當然,在取保期間若是不遵守相關規定,也是可能隨時采取監視居住或者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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