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謂:“刑一而正百,殺一而慎萬”,法律存在的意義,不僅限于處罰犯人,更重要的是震懾犯人,要做到判一個人的刑,可以讓一百個人守法,殺一個人可以讓一萬個人慎行,法律就實現了其存在的意義。
在我國刑法中,大致可以分為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這三種量刑標準。其中死刑顧名思義就是剝奪犯人的生命,看似是最痛苦的刑罰,實際上被判無期徒刑往往比死刑還要難受。一輩子都要在監獄里生活,不能和親人朋友團聚。
但無期徒刑并不代表終身監禁,在我國無期徒刑能夠適用減刑和假釋。可即便是進行了減刑和假釋的犯人,也還要進行實際服刑,且服刑時間不得少于十三年。
2023年3月1日,河南省襄城縣發生了一樁特殊的殺人案。當地村民邢某、蘇某正坐著阮某的三輪車行駛在范湖鄉某公路上。在果子園村附近時,與另外一輛電動三輪車發生車禍。車禍導致電動三輪車上的王某和王某沖受傷,且王某沖傷勢嚴重。
一行人商議后決定騎電動三輪車將兩人送往醫院救治,于是阮某騎著電動三輪車,帶上邢某、蘇某和王某、王某沖。行駛到一半時,阮某擔心會承擔法律責任,于是和邢某、蘇某商議后決定將王某、王某沖二人丟棄不管。
途中邢某以上廁所為由,讓王某和王謀沖下車,隨后阮某急忙駕車逃亡,邢某追趕上三輪車踏板一起逃走,將王某和王某沖兩人丟棄在路邊。有群眾發現兩人后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兩人這才被送到醫院。
可惜王某沖重傷不治身亡,王某因傷勢不重保住了一條性命。出院后王某將阮某三人告上法庭,認為他們的行為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對此法院做出了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三人,有期徒刑13年到無期徒刑。
法院認為,在意外發生后,作為當事人,阮某有義務和責任將傷者送到醫院救治。但三人為了逃避責任,在路過多個衛生院和診所時視而不見,最后還將受傷的兩人丟棄在路邊,導致王某沖動送醫不及時,得不到救治而死亡。
阮某等人的行為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護。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阮某作為主謀,法院對他從重處罰,一審判處阮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于這個判決結果,阮某不服提出上訴。畢竟無期徒刑就意味著一輩子都要在監獄里度過,這對于一個正常人而言是難以接受的。那么阮某作為殺人犯,他還有機會獲得減刑嗎,如果獲得了減刑,是否還要繼續坐牢?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的刑罰,但并不意味著被判無期徒刑后,犯罪分子終身都要在監獄里度過。在罪犯認真接受改造、或有檢舉立功等特定情況下,我國刑法也允許被判無期的罪犯適用減刑、假釋。
在這起案例中,阮某就獲得了減刑,只不過他既沒有認真接受改造,也沒有檢舉立功。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我國法院庭審有一個流程,一審并不是重點,一審之后原告和被告有不滿之處,可以提出上訴進行二審。阮某既然不服從判決,自然會提出上訴。在二審中,阮某的律師表示,阮某在事后對王某沖和王某進行的經濟賠償,因此取得了兩人家屬的諒解。
在取得諒解后,還判處阮某無期徒刑,明顯量刑過重。因此阮某及其律師以“原判量刑過重”為由,要求進行二審重判。法院二審后采納了阮某的意見,改判其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嚴格意義上來說,阮某所獲得的的減刑,并不能算作在無期徒刑的基礎上減刑。一般情況下,只有被判處無期徒刑并執行判決后,罪犯認真改造或檢舉立功才能獲得減刑。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但減刑之后并不意味著犯人可以直接釋放,同樣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除了減刑之外還有假釋,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
但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綜上所述,無期徒刑并不意味著一輩子都要待在監獄里,還是有可能重獲自由的。前提是要在監獄里表現良好,有立功或檢舉等特殊情況。而且就算獲得了減刑,至少也要服13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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