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波、葉誠塵故意殺人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波、葉誠塵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某的撤訴申請,依法裁定準許。
庭審后,孩子母親陳美霖曾接受新京報記者專訪,她表示,聽到結果后自己松了一口氣。
一審原告撤回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嚴懲二人
據此前報道,7月26日,重慶姐弟墜亡案開庭。
公訴機關指控,張波與陳某某于2023年8月結婚后先后生下女兒張某甲(被害人,歿年2歲)、兒子張某乙(被害人,歿年1歲)。2023年4月左右,張波向陳某某提出離婚,同時隱瞞自己已婚有子的事實追求網友葉誠塵。同年8月左右,張波與葉誠塵私下建立戀愛關系。后葉誠塵得知張波有小孩,仍繼續與張波交往。
2023年2月,張波與陳某某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張某甲歸陳某某撫養,張某乙在六歲前歸張波撫養,六歲后由陳某某撫養。葉誠塵多次向張波表示自己及父母不能接受張波有小孩,兩人多次共謀并商定采用制造意外高墜的方式殺害張某甲、張某乙。
2023年6月,葉誠塵多次通過微信催促張波作案。同年10月,張波、葉誠塵商定以給張某甲買衣服為由,將張某甲接至張波家中伺機作案。10月25日,張波讓其母親聯系陳某某將張某甲接到自己租住于南岸區某小區的家中,后因陳某某一直在場而未能作案。
2023年11月1日,張波再次讓陳某某將張某甲帶至家中并留宿。次日下午15時30分許,張波趁家中無其他人,將正在次臥玩耍的張某甲、張某乙一起從次臥飄窗處扔到樓下,致張某甲當場死亡,張某乙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波、葉誠塵共謀故意殺人,致二人死亡,依法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某要求二被告人賠償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最后陳述階段,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某當庭表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嚴懲二被告人。
律師解讀共同犯罪中主從犯認定標準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波與被告人葉誠塵共謀,采取制造意外高墜方式,故意非法剝奪張波兩名親生未成年子女的生命,致二人死亡,張波、葉誠塵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王健松律師介紹,共同犯罪的成立,既要求每個行為人在客觀上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是共同的,還要求每個行為人在主觀上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張波與葉誠塵兩人通過共謀,讓兩個小孩意外高空墜亡,因此這個故意殺人行為應當被認定為共同犯罪,二人為共同犯罪人。”
據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徐曉倩律師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于共同犯罪主犯、從犯有著較為簡單明了的界定。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本案中,葉某的行為完全是起到主要作用的,并非次要或者輔助,應當認定為主犯。”
徐曉倩律師表示,從主觀方面來看,葉某不僅僅多次表示無法接受張某的孩子,而且在此之后積極地與張某共同預謀,計劃殺害兩名被害人。其在主觀方面完全是獨立于張某的,存在故意殺人的直接故意,而非簡單的隨聲附和。甚至在殺人的緊要關頭,在張某猶豫的情況下葉某通過割腕威脅的方式,逼迫張某實施殺害行為,更是能充分體現其主觀上殺人的故意。”
“從客觀方面,葉某雖并未直接實施殺害的行為,但這也并不能將其認定為從犯。在共同犯罪當中,葉某和張某是屬于“事先預謀、分工合作,其行為都共同指向殺害兩被害人的這一目標”,二人在整個故意殺人犯罪過程當中,一人的行為導致兩被害人死亡的這一危害結果是要歸責于涉案全體。”徐曉倩律師介紹,在本案中,張某動手實施殺害行為與葉某實施無異。其在案件當中起到的作用與地位,與張某并無二致,應當認定為主犯。
“對兩名未成年小孩高空墜亡這一極其殘忍的作案手段,且實施這一暴行的人,是這兩個孩子的親生父親。這不但突破了道德和人倫的底線,還突破了法律的底線。底線不容逾越,法院的這份判決正是對公平正義、對法律權威和尊嚴的堅決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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