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刑拘幾天給申請取保候審?
被刑拘幾天都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被拘留后幾天可以取保候審,可以咨詢當地公安機關。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有關人員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同意后,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法律規定內容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上述規定,在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近親屬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父母、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均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如果您還有什么不理解的地方或者是還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識想要了解,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和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是由兩個部門承辦的。
關于兩個部門如何使用本法規定的拘留期限,一種意見認為,偵查部門和審查逮捕部門都是人民檢察院的職能部門,偵查部門使用拘留羈押期限的時間長一些,可以更好地為審查逮捕部門的審查工作打下基礎;反之,審查逮捕部門使用拘留羈押期限的時間長一些,也可以更好地為偵查部門的工作把關,所以只要兩個部門使用的期限合計不超過法定期限,兩個部門之間不必要再對如何使用拘留期限進行劃分。
持相反觀點者認為偵查部門和審查逮捕部門使用拘留期限的時間應當明確劃分,否則有可能造成偵查部門使用期限過長,審查逮捕部門無法完成工作的情況,同時明確劃分兩個部門的期限在實踐中也有利于操作,可防止互相扯皮、推諉。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采取取保候審不至于發生社會的危害性,綜合相關的條件,完全是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并且取保候審與當事人被采取刑事拘留的時間長短并沒有直接關聯性。
根據上述文章中的內容,相信已經解答了被刑拘幾天給申請取保候審?的問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要多了解學習一些法律知識,這樣在遇到有法律問題時才能作出正確的判斷,才可以更好的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話,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內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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