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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收到傳票開庭前可以調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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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收到傳票開庭前可以調解嗎1
收到法院傳票還可以調解
在訴訟以下階段都有民事調解:在訴訟活動開始前調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及早介入對案件進行調解;在訴訟程序啟動后,開庭審理之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并促使當事人達成合意從而解決紛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二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收到法院傳票后的調解是沒什么期限限制的,庭前都是可以調解的。 對方收到的傳票上會寫清楚下次開庭的時間和地點,所以按照傳票上寫的時間和地點到庭調解即可。
《刑事訴訟》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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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受到傳票后是先調解還是直接開庭?
民事訴訟不會先調解,如果案件可以調解,會先調解。
1.民事訴訟法院不是一定會先調解的。如果案件適宜調解,那么法院會先行調解,如果調解未達成協議,那么法院會開庭。如果當事人拒絕調解的話,那么法院也是會直接開庭。
2.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3.《民事訴訟法》第94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4.《民事訴訟法》第97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起訴費用標準怎樣規定的?
離婚案件每件收取100至五十元,具體標準如下所示:
1.非財產案件,是指因人身關系和人身非財產關系發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案件。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在規定的收費幅度內按件計征,涉及財產的部分依不同情況處理。
2.離婚案件,每件收10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總額不超過1萬元,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收取。侵害姓名權、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收取50至100元。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沒有爭議金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
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30至50元。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3.財產案件,是指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的案件。根據《收費辦法》的規定,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按照爭議財產的價值和金額,實行依率遞減的原則計算收取。
其具體收費標準是:不滿1千元的每件交50元;超過1千元至5萬元的部分,按4%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交納;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超過50萬元到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民事訴訟案件一般情況下,不會先進行調解的.。非財產案件,一般每件收取50至100元的費用,如果涉及到勞動爭議一般收取30至50的費用。其他起訴費收取情況,要根據案件性質決定,收費標準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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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票送達后還要不要調解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傳票送達后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如果雙方同意解決的,法院可以對案件進行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針對于合同糾紛的問題,首先雙方可以進行協商是否能夠達成一致,如果協商不成的話還可以采取仲裁的方式來進行仲裁。如果真對于仲裁結果還不滿意的話,那么最終只能夠采取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以此保證自利益不會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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