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持有偽造的發票罪既遂會怎么樣追究責任
刑法對持有偽造的發票犯罪規定了兩檔刑,考慮到這類犯罪是牟利性的,除自由刑外,還規定了附加刑。
1、犯持有偽造的發票罪,且數量巨大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數量較大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3、單位犯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本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明知”,包括明知必然和明知可能。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是偽造的發票,而且根據具體情況也不可能知道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的,不構成本罪。
持有偽造的發票數量不大的也不構成犯罪同時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從犯罪情節等方面加以判斷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
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持有偽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
(三)持有偽造的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八十萬元以上的。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是持有型犯罪,具有持有型犯罪的一般特點,即對假發票具有支配和控制的關系。這樣的支配和控制關系具有非法性,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且行為人的持有行為具有主觀惡性,即明知是假發票而故意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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