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仿造有價票證罪既遂怎么樣處罰?
仿造有價票證罪的刑事處罰標準是2~7年左右的有期徒刑,不過,仿造有價票證罪的犯罪情節相對輕微的話,也有可能判處拘役、管制或者根據票證價格,處一倍以上的5倍以下的罰金。犯罪嫌疑人通過仿造有價票證,累計獲利在1000元以上的就構成了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車票、船票票面數額累計二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五十張以上的;
(二)郵票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價票證價額累計五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一百張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累計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數額較大的情形。
二、仿造有價票證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什么?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證券的管理制度。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仿照有價證券的圖案、形式、顏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態特征,通過復印、繪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證券的行為,使非有價證券搖身而變成“有價證券”,是從無到有的假。所謂變造,是指對真實有效的有價證券使用涂改、挖補、拼湊、剪接、覆蓋等各種方式進行加工,使其主要內容如發行的面額、發行期限或張數等加以改變的行為。其是在真的基礎上變真的少為多,使真的有價證券變成非原來的有價證券。所謂國家有價證券,包括國庫券和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
前者即國庫券,是指國家為解決急需的預算支出而由財政部發行的一種國家債券。它按面值公開發行,上面注明了償還債務的期限與到期的利息。一段時間后可以依法予以轉讓、買賣。所謂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是指國家發行的國庫券以外的載明一定財產價值的其他有價證券,如國家建設債券、保值公債、財政債券等。所謂數額較大,是指偽造、變造國家證券的數額較大。如果僅有偽造、變造國家證券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偽造國家貨幣等經濟犯罪的行為的,并且如果是行為人實施了這種經濟犯罪的行為,并且犯罪所得的數額達到了刑事立案的標準的,此時就會進入到刑事訴訟的程序中,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必須存在犯罪故意,即以非法牟取利益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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