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刑法對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怎么樣
犯此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社會秩序,包括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等秩序,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等。
需要看具體情節,情節輕微的,違法但不構成犯罪,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犯罪,按《刑法》處罰。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編造爆炸威脅、生物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社會秩序;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傳播編造的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年滿l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三、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有什么區別?
二者之間的區別是:
(1)主觀故意內容不同。后罪在主觀上表現為聚眾實施各種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明知編造或傳播的為虛假恐怖信息仍決意為之。
(2)行為方式不同。后罪的行為方式為聚眾采取各種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方法多種多樣;本罪的行為方式則為編造恐怖信息或者傳播編造的恐怖信息以擾亂社會秩序。
(3)定罪情節不同。后罪的定罪情節為情節嚴重,并且造成嚴重后果,未造成嚴重后果,則不能構成其罪;本罪的定罪情節則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不以造成嚴重后果為構成其罪的必要,造成嚴重后果乃為重罪情節,不屬定罪情節。
(4)侵害的客體不同。后罪所侵害的客體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營業及教學、科研秩序,為社會秩序的一部分;后者則為包括前者在內的一切社會秩序。
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主體是個人,要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可以依法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這項罪名只能是故意犯罪,過失犯罪并不追究責任,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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