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立案追訴標準:情節嚴重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達到“情節嚴重”時,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情節嚴重:
1、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的次數多、數量大的;
2、使用的目的是為了隱瞞違法犯罪行為;
3、嚴重損害身份證件持有人的人身、財產合法利益。
三、案例
1、內蒙古一男子盜用他人身份證上網785次
烏審旗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至2023年7月期間,被告人韓某在其經營的烏審旗嘎魯圖鎮一馬路汽車站東側“XX網吧”內,多次盜用其在該網吧內撿到的董某、高某、徐某、郭某、谷某、催某、德某、成某、王某、路某、陳某等人的居民身份證給他人上網登記時使用,盜用次數總計785次。
烏審旗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韓某在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多次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盜用身份證件罪,應以盜用身份證件罪追究被告人韓某的刑事責任。判決被告人韓某犯盜用身份證件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隨案移送的居民身份證10張,依法予以沒收,作為證物予以保存。
2、西安一吸毒女盜用他人身份證,致使他人被列入全國吸毒人員信息庫
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1、2023年11月26日,被告人劉某因吸食毒品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高新路派出所查獲后,為逃避處罰,盜用劉某某的身份證件及個人信息,致劉某某被公安機關決定行政處罰人民幣200元。2、2023年2月21日,被告人劉某因吸食毒品被西安市公安局閻良分局武屯派出所查獲后,為逃避處罰,盜用劉某某的身份證件及個人信息,致劉某某被公安機關決定責令接受社區戒毒,定期接受檢測,并因此被登記到全國吸毒人員信息庫,嚴重影響了劉某某的正常學習和生活,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盜用他人身份證件,嚴重損害身份證件所有人人身權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盜用身份證件罪。判決如下:被告人劉某犯盜用身份證件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3、徐州一男子酒駕被查獲后,使用虛假的駕駛證應付檢查被判刑
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4月1日22時許,被告人藺某在不具備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蘇C×××××號小型轎車行駛至徐州市泉山區湖濱新村附近時,因涉嫌酒駕被交警查獲,被告人藺某將附有自己照片、名為“權威”的機動車駕駛證予以出示使用。后經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查詢對比,被告人藺某使用的駕駛證件系變造證件。
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藺某犯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的事實、罪名成立。判決如下:被告人藺某犯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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