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37天后的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法規,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機關會在三十天內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在七天之內作出決定,因此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為37天。
37天后,如果檢察院批準逮捕則繼續關押,不批準逮捕則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予以變更強制措施,采取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的方式。若已經查明犯罪嫌疑人并不構成任何犯罪的,則應當立即予以釋放。
二、刑事拘留一個月后會被判刑嗎?
1、拘留一個月后并不是必須判刑,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措施,是否涉嫌觸犯《刑法》,先由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進行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撤銷案件;認為構成犯罪的,則向對口的檢察院移交案件,建議提起公訴
再由檢察機關審查案件;認為不構成犯罪的,退回偵查機關,此時就將解除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認為構成犯罪的,則向對口的法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判決是否構成犯罪。
2、37天刑事拘留期滿后,有兩種可能:一是無罪釋放;一是批準逮捕,待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不會在刑事拘留期滿后直接判刑;就是從檢察院提起公訴到法院宣判,一般還要一個多月或兩個多月甚至更長,這要看案情的復雜程度。
以上就是刑事拘留期滿37天后針對案件不同進展的不同處理方式。一般若證據確鑿,檢察院批準逮捕則繼續關押;若查明嫌疑人無犯罪事實或證據不足,則立即釋放;案情尚不明朗需進一步調查時,則公安機關應轉變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強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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