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判處刑罰量刑時,根據犯罪情節的不同可以對處罰給予從重、從輕、減輕、免除等。從重和從輕是在刑法規定的量刑期內相比一般情況作出從重或從輕的處罰,減輕是可以降低一個檔次的量刑期,免除處罰是作出有罪宣判后,不處罰。
2. 累犯是刑罰執行完后5年內又犯罪的人。前后罪都要求是故意犯罪,而且犯罪人要年滿18周歲,都要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時間是從執行完前罪當日起算。如果是假釋的話從假釋期滿當日起算。以上條件要全部符合才成立累犯,比如甲犯故意傷害判管制3個月,過失致人死亡判有期徒刑3年。刑滿之后1年又犯故意傷害,那么甲不成立累犯,因為前面的故意犯罪沒有判處有期徒刑。對于前罪是判緩刑(死緩除外)的累犯,原判刑罰執行完之后又犯新罪的不成立累犯。對于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不能適用緩刑和假釋。如果是死緩還可以限制減刑。
3. 特殊累犯是前后罪都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不要求前后罪判的是什么類型的刑罰,只要判了就行。也不要求時間是5年以內,永久有效。但是要刑罰執行完畢才行。如果前罪判了拘役沒有執行,后罪再犯也不成立特殊累犯。特殊累犯和累犯要承擔的后果都一樣。
4. 成立自首要求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罪行。自動投案的時間是在被抓到之前。沒抓到指的是司法機關還未發覺。如果是逃到異地,當地司法機關發覺了,異地司法機關并沒有發覺,向異地司法機關主動交代的視為自動投案。自動投案的對象是司法機關和非司法機關(單位、組織、單位負責人或被害人)。只要是將自己主動置于司法機關控制之下就屬于自動投案。可以是親自去、委托他人(因病因傷)、未成年人或親屬可由監護人或親友送去,不過五花大綁送過去的不算自動投案。如果是在行政拘留、民事拘留期間,主動交代尚未掌握的罪行也算。自動投案要持續到最終審判,自動投案又逃跑的不算自首,逃跑又回來就算了。
5. 如實供述罪刑的標準是內容和主觀記憶相符,和客觀犯罪事實基本相符。有些出入也算自首。供述的事實只要是主要犯罪事實即可,不要求全部。自己對案件有不同看法的,辯解不影響如實供述。
6. 準自首又叫特別自首。必須是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罪行還是要不同罪名的,同種罪行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7. 共同犯罪的自首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單位犯罪的自首主體可以是單位。交通肇事罪逃逸又歸案的也屬于自首。
8. 坦白與自首不同,坦白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罪行。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如果因坦白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9. 自首是供述自己的罪行,立功是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要體現出人身危險性降低或者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的行為。立功時間司法解釋為到案后。一般常考的類型有:①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查證屬實,他人不是共同犯罪人;②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③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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