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看守所到監獄的關押程序是怎樣的?
從看守所到監獄的程序是:首先,由人民法院將處罰判決書送到相對應的羈押場所;其次,由公安機關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需要在判決書送達的一個月內;然后,罪犯需要在監獄集訓點統一集訓兩個月左右,再由省監獄的管理局進行分配,正式下隊后監獄在五個工作日內通知家屬。如果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只有不足三個月,按規定由看守所代為執行看管。
我國監獄的關押是按照戒備等級進行分類的,根據不同的犯罪事實也可以對不同的犯罪分子進行關押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并按照監管管理的相關規定來執行處理。
監獄的關押按照戒備等級進行分類,是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普遍采用的一項基本的管理制度。
對于監獄的關押處理情況,應當嚴格按照規定來進行辦理,特別是對于相關情況的認定上,還應當由司法機關在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后,結合實際造成的犯罪情況來進行辦理,不同的犯罪事實和犯罪程序所需要關押的區域是不一樣的。
二、監獄的功能有哪些?
1、監獄的懲罰功能是指國家使受刑人的身心置于刑罰的條件下,限制其精神和物質生活而產生的心理痛苦效應的總和。
2、監獄的改造功能是指監獄依據刑罰目的轉變罪犯的犯罪思想,培養其成為遵紀守法的教育效應的總和。
3、監獄的防衛功能是指監獄通過對罪犯執行刑罰防止其再犯罪,同時警戒、威懾、教育社會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使他們不至于走上犯罪道路的效應的總和。
4、特殊預防是指監獄通過對罪犯執行刑罰,剝奪其人身自由,使他們與社會隔離,失去再犯罪的條件,以防止服刑期間重新違法犯罪。
5、一般預防是指監獄通過對罪犯的懲處以震懾尚未犯罪的人,防止其走上犯罪的道路。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序性規定中,在經過我國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判決之后,此時就是會對犯罪行為人有罪無罪、刑期的長短、刑罰的種類等作出明確的規定的,一般情況下都是要收監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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