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法關于刑事拘留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1、刑事拘留的時間為14到37天。
2、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天。
3、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察院在7日內作出批捕或不批準決定。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拘留期滿的處理結果是怎樣的
刑事拘留期滿后,當事人會面對什么處理結果如下:
1、逮捕: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經檢察院批準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釋放:針對的是無罪或證據不足的情形,即沒有證據證實或證據不足以證實其所涉的罪行。
3、釋放,同時處行政拘留(可以折抵,不需要再執行行政拘留):針對的是罪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要追究行政責任。
4、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針對的是沒有逮捕必要和證據不足,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于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進行逮捕,是由檢察院來決定的,而公安機關則是負責尋找相關的證據資料遞交給檢察院,檢察院如果認為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話,那么會退回批準逮捕的申請并且說明理由。然后由公安機關繼續申請批準逮捕。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刑事訴訟法關于刑事拘留時間規定是怎樣的的問題我們應該知道怎樣去處理了。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面對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才能夠在面臨這些問題的時候更好的通過法律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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