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刑事辯護律師的權力是什么
1、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
辯護人根據自己對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其他任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或團體、個人,都無權干涉。
2、會見通信權。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通信。
3、調查取證權。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4、提出辯護意見權。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有權為委托人辯護。
5、在案件的審判階段,辯護人有權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書。
6、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
在法庭調查階段,辯護人在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后,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
法庭審理中,辯護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物,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可以就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和控方展開辯論。
7、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
被告人的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即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有權對第一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
8、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9、拒絕辯護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人具有法定理由不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的可以拒絕。
辯護律師雖然是辯護人花錢請的,但是如果辯護人隱瞞事實真相或者是不配合律師,律師還是可以拒絕辯護的。
在當今社會是法治社會,在自己不能處理的問題,大家都知道找律師處理,不但可以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還可以給自己爭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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