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幫信罪主觀故意怎么認定?
1、幫信罪的明知應該從以明知的程度、明知的屬性、以及故意的角度來進行認定。
(1)從故意的角度看,幫信罪的明知應該是概括故意中的明知,即對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行為具有明知,但該種行為構成何種罪名并不要求;
(2)從明知的屬性看,明知是一個現實的認識,也是幫信罪行為人的客觀認識;
(3)從明知的程度看,明知是確定的明知,如果只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懷疑或模糊知道他人可能會實施犯罪,則不能認定為幫信罪中的明知。
2、在認定行為人主觀明知時,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對被幫助對象是否可能實施犯罪活動有相對具體的認知。
既最起碼要知道被幫助的對象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犯罪活動,至于被幫助的對象最終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了何種犯罪行為,在所不問,不要求行為人確切知道
3、明確行為人即使出售自己的銀行卡,也不能直接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知”。
要有客觀證據予以證明行為人對被幫助對象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有相對具體的認知,而僅僅出售銀行卡本身只能算是一個違法行為,該違法行為并不等于行為人對被幫助對象實施犯罪活動有具體認識,不能直接劃上等號。
4、存在親友關系等信賴基礎,要審慎認定“明知”。
(1)由于親友之間的借卡行為往往是不存在利益交換,而存在利益交換的借卡/售卡行為往往發生在陌生人之間。所以,對于存在親友關系等信賴基礎的借卡行為,一般情況下不能輕易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知”,注意:不輕易認定是指結合客觀證據和事實,在不足以證明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知”的情況下,則應當認定行為人無罪,畢竟存在特殊的親友關系。但是,如果客觀證據和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知”,則應當認定行為人構罪。
(2)并不代表只要存在親友等特殊關系,就直接一律不予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知”而無罪,反而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對存在特殊親友關系的案件,既不能過于片面的認定“明知”,也不能過于武斷的認定行為人不明知,而是綜合案件客觀證據判斷是否足以證明行為人“明知”,要審慎考慮全案證據。
二、幫信罪屬于什么類型的犯罪?
1、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是妨害國家機關對社會的管理活動,破壞社會正常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指妨害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各種社會事務機關的管理活動。
2、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共同特征主要有:
(1)侵犯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妨害國家機關對社會依法實行管理活動,破壞社會正常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的主體多數是一般主體,也有少數是特殊主體。
(4)客觀方面絕大多數表現為故意,個別犯罪表現為過失。
在認定行為人主觀明知時,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對被幫助對象是否可能實施犯罪活動有相對具體的認知。最起碼要知道被幫助的對象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犯罪活動,至于被幫助的對象最終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了何種犯罪行為,在所不問,不要求行為人確切知道。
在上面的文章內容中,我們已經解答了關于幫信罪主觀故意怎么認定?的問題,相信大家已經對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還沒有完整解答您的問題的話,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專業律師可以在線為您解答。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