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羈押必須性審查申請書的內容是怎樣的?
羈押必須性審查申請書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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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望貴院綜合以上各要素,考慮犯罪嫌疑人唐某的實際情況,請依法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謝謝!
此致
申請人:
年月日
二、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
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可以對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進行公開審查。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除外。
公開審查可以邀請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的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員參加。
第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實、主觀惡性、悔罪表現、身體狀況、案件進展情況、可能判處的刑罰和有無再危害社會的危險等因素,綜合評估有無必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十六條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必要性可以采取量化方式,設置加分項目、減分項目、否決項目等具體標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得分情況可以作為綜合評估的參考。
第十七條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一)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二)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三)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具體情況,應當嚴格基于實際的違法犯罪事實以及造成的實際傷害后果來進行辦理,特別是對于相關事項的認定,還需要根據羈押的具體方式和類型來進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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