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刑事拘留30天放人流程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刑事律師收集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
一、刑事拘留30天放人流程是怎樣的?
刑事拘留30天檢察院不批捕的,放人的流程是看守所根據公安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辦理釋放手續。釋放被羈押人,發給釋放證明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刑事拘留說明涉嫌刑事犯罪,跟行政拘留的性質不一樣,刑事拘留夠了30天以后,公安機關不會直接放人,除非人民檢察院沒有批捕,如果人民檢察院批捕,公安機關會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并進行相關的偵查工作。
日常生活中我們會面臨很多法律問題,所以應該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以免在遇到法律問題時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內容已經對刑事拘留30天放人流程是怎樣的的問題作出了解答,如果您還有其他相關疑問的話,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內容,或者也可以咨詢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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