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后送看守所的時間有多久?
公安部門將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公安部門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調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區別是什么?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由公安部門執行,但兩者有著本質區別:
第一、法律性質不同。行政拘留(又稱治安拘留)盡管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處罰,但也只是一種行政處罰手段;而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訴訟中為了保障訴訟順利進行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制裁手段。
第二、行政處罰的對象主要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刑事拘留的對則象是觸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第三、適用的目的不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通過這種處罰手段來懲罰和教育違法者;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防止或制止現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逃避或妨礙刑事訴訟活動。
第四、適用機關不同。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部門適用,而刑事拘留的決定權在公安部門和人民檢察院。
第五,羈押期限不同。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5天,違法行為人的多個處罰合并執行時,最多拘留20日;一般案件的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天(包括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期限),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最長是37天。
三、刑事拘留的特征有哪些?
1.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人民法院則無權決定拘留。不管是公安部門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2.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3.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于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于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采用。
4.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5.拘留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適用于法律嚴格規定的情形。
因此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公安部門應當立即將犯罪嫌疑人移送給看守所,在一般的情況下,公安部門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當公安閉門將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有權將情況告知嫌疑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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