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從犯初犯一般判幾年,需要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具體判斷:
1、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曹志福律師,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于從犯,在以上的判刑標準中,應當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一、對于從犯判刑的規定: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中規定:
(1)對于從犯,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應當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
(2)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二、從犯的種類:
從犯是主犯的對稱,共犯種類之一,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分子。
1、起輔助作用,指為犯罪的實施創造有利條件,如提出建議、提供工具、排除障礙等。
2、起次要作用,指在主犯的指揮下進行某種具體犯罪活動,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實施某種情節輕微的犯罪行為。
三、詐騙罪的數額認定標準:
1、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2、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3、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5、詐騙公私財物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1)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三、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五)對于從犯,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應當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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