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了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既遂怎么處罰
1、犯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造成危害他人健康后果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主體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收集、供應血液或者生產、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是如何構成的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時,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后果。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有權從事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活動的單位,包括采供血機構和血液制品生產單位。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過失,即依法從事血液采集、供應或血液制品制作、供應的單位,應當預見到本單位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后果,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身體健康遭受損害的后果。
按照規定,犯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而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
這里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是指因使用不合格的血液或者血液制品而造成使用者死亡,或者致使多人感染嚴重的血源性傳染病等。
而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是本罪的實害犯。
這里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是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血液制品,在醫療應用中使用者感染嚴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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