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為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傳播,即廣泛散布。
應該注意本罪的“傳播”與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傳播”在具體方式上有所不同。
如出租、有償放映等以換取一定對價為目的使用行為不是本罪的“傳播”。
本罪的傳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運輸、攜帶、展覽、發表、郵寄等。
1、播放行為,一般是指對音像型淫穢物品的傳播。
由于本條第二款將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的行為成罪,因而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組織性的播放行為。
出借行為,即指出租人轉移淫穢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時期內使用該淫穢物品的行為。
必須是不以牟利為目的,行為人也不具有獲取對價的目的。
2、運輸行為,即指用交通工具將淫穢物品從一個地方運輸到另一個地方。
攜帶行為,即指行為人隨身帶有一定數量的淫穢物品。
如果行為人攜帶淫穢物品是為自用的,則不能認為是犯罪。
3、展覽行為,即陳列以供他觀看。
展覽是一種靜態的展示,行為人將淫穢物品較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間內,招攬或引誘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數人前來觀看。
發表行為,即公之于眾,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數人。
二、非牟利情形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第一,嚴格認定淫穢物品的范圍。
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第二,嚴格掌握傳播的概念。
對于個人收藏或者在親友間傳播的,應予以批評教育并收繳其淫穢物品,但不構成本罪。
第三,嚴格把握“情節嚴重”這一要件。
(二)本罪與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界限兩罪之間有著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傳播淫穢罪在主觀上沒有以牟利為目的。
而后罪必須以牟利為目的。
前罪作為一個新罪名而存在,其實際意義在一彌補后一罪在主觀上限制過于嚴格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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